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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員額設置基準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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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
    編制,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前點第五款第一
    目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偏遠地區學校全校教師員額=(全校學
    生每週學習總節數+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新北
    市規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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