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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8
八、本局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實驗教育個人、團體及機構之訪視,
    訪視項目如下:
(一)教學場地。
(二)課程教學。
(三)學習評量。
(四)學生學習表現。
(五)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行政組織、財務規劃及收(退)費
      情形。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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