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局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實驗教育個人、團體及機構之訪視, 訪視項目如下: (一)教學場地。 (二)課程教學。 (三)學習評量。 (四)學生學習表現。 (五)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行政組織、財務規劃及收(退)費 情形。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