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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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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於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得委由本市相關學校就申請
    案件進行書面審查,並由該校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相關會議,其作業
    流程如下:
(一)審查申請書表內容及附件。
(二)申請書表內容及附件有得補正事項時,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天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承辦學校完成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後,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十一月
      二十日前彙整申請案件資料,報請本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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