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局應於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得委由本市相關學校就申請 案件進行書面審查,並由該校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相關會議,其作業 流程如下: (一)審查申請書表內容及附件。 (二)申請書表內容及附件有得補正事項時,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天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承辦學校完成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後,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十一月 二十日前彙整申請案件資料,報請本會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