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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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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就讀學校或地點為實施疏散地區、學生適應不良或參加集訓者,
    得向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並於一星期內連同戶口名簿(驗
    後發還),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前項所稱適應不良,係指學生因身心障礙程度嚴重或生活起居因素,
    而不適宜繼續於原就讀學校就讀,須就近就學安置,且有證明文件者
    。
    學校受理第一項規定之適應不良學生申請借讀者,應經學校召開專案
    會議審查。學校同意接受學生借讀申請後,應於一星期內將借讀學生
    之姓名、科別、年級、學號、借讀起訖時間等學籍資料,列冊報本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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