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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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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學生校內轉科或學程,除新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由學校依各科原
    核定新生名額另定規定辦理外,以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為
    限,得申請轉科或學程,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原核定
    新生名冊實招班數之名額為原則。
    學生轉科或學程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另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如欲轉入高中職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
    應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核同意後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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