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學校學生校內轉科或學程,除新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由學校依各科原 核定新生名額另定規定辦理外,以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為 限,得申請轉科或學程,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原核定 新生名冊實招班數之名額為原則。 學生轉科或學程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另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如欲轉入高中職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 應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核同意後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