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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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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畢業生資格由學校依規定審核,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造具
        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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