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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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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應建立下列學生學籍表冊資料: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學籍表。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轉入、轉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延修
      等)。
(四)畢(修)業生名冊。
(五)其他有關學籍表冊資料。
    除前項第五款表冊自保管日起屆滿五年,學校得自行銷毀外,其餘表
    冊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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