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校應建立下列學生學籍表冊資料: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學籍表。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轉入、轉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延修 等)。 (四)畢(修)業生名冊。 (五)其他有關學籍表冊資料。 除前項第五款表冊自保管日起屆滿五年,學校得自行銷毀外,其餘表 冊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