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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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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休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復學生。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
      ,得辦理緩徵。但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
      理。
      前項復學生於該學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
      目學分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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