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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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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休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
      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別或學程就讀。
      休學生因志趣不合、原肄業科別或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得輔導
      學生轉適當科別或學程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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