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休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 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別或學程就讀。 休學生因志趣不合、原肄業科別或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得輔導 學生轉適當科別或學程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