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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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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讀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以保留其學籍,再向借讀學校繳納學
      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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