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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10
十、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有缺額之學校,且以借讀一學期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借讀期滿應返回原校 就讀或依本要點辦理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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