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辦理獎勵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結果應 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及核定之經費額度,提出自籌配合款之購置計畫, 向本局申請核撥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 前項自籌配合款之比例,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