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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委(代)辦及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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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憑證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原始憑證以留存各受託及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並應依會計法規定
      妥善保存。審計機關及各機關審核時得通知其檢送相關原始憑證,
      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
(二)憑證留存各受託及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填具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
      )、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如期彙送審計機關。
(三)留存受託及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如已屆保存年限欲辦理銷毀,
      應函報原委(代)辦及補(捐)助各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但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原委(代)辦及補(捐)助各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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