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督導考核內容如下: (一)年度計畫執行中各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受託及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 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隱藏或拒絕 。 (二)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 機關得減少、延緩或停止補助,並得追繳前已撥付之款項: 1、未依原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者。 2、補助經費之支用違反法令或移作他用。 3、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有隱匿不實之情事者。 (三)委(代)辦及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