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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委(代)辦及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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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計畫執行方式如下:
(一)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應依各項計畫之核定內容及經費額度執行。
(二)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除人事費不
      得流入流出外,餘於經費流入流出項目未逾原項目百分之二十者,
      得於其達成原計畫功能並於原核定經費額度內,本權責自行辦理變
      更;若無法達成原有功能或超出原核定經費額度者,應由各機關核
      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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