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 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 節數。 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 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