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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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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
    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
    節數。
    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
    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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