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5821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4
四、國民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
      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九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
      本授課節數為十八節。
    前項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