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民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 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九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 本授課節數為十八節。 前項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