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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9 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個案學生及其家長修習。 前項課程內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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