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通知個案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 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局;本局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局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 之。 第一項訪視,個案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