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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12 條
學校通知個案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
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局;本局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局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
之。
第一項訪視,個案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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