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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本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二、前款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
三、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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