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本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二、前款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 三、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