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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管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
場地如委託民間營運管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圖表: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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