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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5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
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本府及教育部指定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與退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
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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