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 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本府及教育部指定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與退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 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