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之教保服務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私立幼兒園。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前項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