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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10 條
準公共幼兒園之收退費,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
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公立幼兒園計算基準之規定。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
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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