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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 學生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者,其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之學雜費 ,不得重複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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