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具申請表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其為私立學校者,並應造具 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學校;一份備文掣據,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及十二月十日前,報本府教育局核銷及請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