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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並就讀新北市立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係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前項第一款學校,包括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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