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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公發布)
7
七、學校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 果及簽訂聘約日期、地點。 受聘教師未依通知簽訂聘約者,即喪失受聘資格。 前項逾期之原因,如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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