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一學年之八月一日。於學期中 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年資 以實際聘期計算。 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其在原校服 務之年資、聘期應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