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及修正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由 本局召集,由當事人雙方、本市教師會及本局共同協商解決之。尚未 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與教師代表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公告,不適用前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