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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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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應與教師會或尚未成立教師會學校之教師代表共同訂定職務分
      配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原則應以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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