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教師聘任事宜,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市教師會 )協議,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