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157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其他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
之。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說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