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為審議及督導下列事
項:
一、學校章則及措施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二、涉及融合教育之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其校內外教育資源整合運用。
三、校園無障礙與可及性之替代改善措施。
四、特殊教育班級空間、設施、設備及經費運用。
五、促進特殊教育學生課程、教學、評量及活動參與之合理調整措施。
六、特殊教育學生之發現、轉介機制,並協助其資格變更及重新安置處理
程序。
七、特殊教育班級之課程、教學與評量等事項之規劃及實施。
八、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九、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合理調整及相關措施之各單位權責爭議協商
機制。
十、其他法令規定本會應辦理之事項。
十一、依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前項各款與學年度有關之規劃或調整事項,應於開學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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