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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額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
(一)個人獎項: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二)團體獎項:每一獎項新臺幣八千元。但符合本款資格申請人所獲獎
      助金額,依其所占得獎團體人數比例計算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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