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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且前一學年度學
    業平均成績及格。
二、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表現:申請時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
    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
    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五名或相當獎項;或參加本府主辦之全市性競賽
    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三名或相當獎項。
三、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申請時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
    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
    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五名或相當獎項。
前項各款獎助項目,應擇一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競賽或展覽名單,每年由本局公告之;未列
入公告者,由本局依相當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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