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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第 6 條
交通費補助,以學期間實際往返就學日數計算,寒暑假期間返校日數亦得
計入,並於每學期結束時,按實際日數核給,補助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每人每日新臺幣四十五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其戶籍地至就讀學校之距離,五公里以下者,每
    人每日新臺幣四十五元;逾五公里者,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元。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已搭乘其他免費上下學交通工具。
二、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上下學交通費補助。
三、無正當理由不利用學校提供之交通工具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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