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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第 4 條
交通車接送服務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自有或租用之交通車負責接送。集中式特教班辦理校外教學時
    ,得使用交通車接送,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二、學期中臨時有交通車接送需求者,學校應依學生實際需要,提供接送
    服務。如需增派車輛者,應檢具該生接送需求事證,報請本局核准後
    實施。
三、交通車接送時間及行車路線,應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與學校協調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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