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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教師應以下列方式教導身心障礙學生,並使其充分參與學習:
一、透過適當分組,運用合作教學與多層次教學等多元教學策略,安排同
    儕接納與協助等班級經營措施。
二、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作業內容及考試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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