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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學校應依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狀況
,提供無障礙設施、教育輔助器材、相關支持服務、環境佈置等支持措施
,使其能與一般學生共同學習,並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到校、參與活動,不得要求轉學或
未經鑑輔會核定逕行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學校對第一項支持措施之提供有困難者,應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相關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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