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能力狀況明顯改變或安置不適應者,得經其家長同意及學校 個案輔導會議討論,並提交特推會同意後,依本局調整就讀班級相關作業 程序,安置於其他普通班。 經前項調整措施並提供輔導後,有適應困難情形者,應向本府鑑輔會申請 輔導;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得申請重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