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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身心障礙學生能力狀況明顯改變或安置不適應者,得經其家長同意及學校
個案輔導會議討論,並提交特推會同意後,依本局調整就讀班級相關作業
程序,安置於其他普通班。
經前項調整措施並提供輔導後,有適應困難情形者,應向本府鑑輔會申請
輔導;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得申請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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