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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學校應安排校內外特殊教育教師、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人員或其他適
當人力,提供普通班教師所需之諮詢、合作教學或人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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