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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學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與學習輔導措施如
下:
一、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
二、落實身心障礙教育之宣導活動。
三、普通班與特殊教育班師生互訪、交流或教學觀摩等相關活動。
四、身心障礙學生成長團體及心理輔導活動。
五、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學校得視前項各款輔導措施之實際辦理情形,隨時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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