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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
第 5 條
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後,由本府公告之。
評鑑結果績優者,由本府公開獎勵並辦理觀摩,相關教師得予獎勵及列入
本府特殊教育優良人員選拔之參考;評鑑結果不佳者,應追蹤輔導並限期
改善。
受評學校應就評鑑建議提出具體改進計畫,送本局備查列管;並得就改進
計畫中,需經費補助之項目,向本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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