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 評鑑小組置成員若干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 由本局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家長 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評鑑小組成員中,行政人員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評鑑小組應依實際需要,遴選部分成員或委託其他專業單位,執行評鑑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