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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
第 3 條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
評鑑小組置成員若干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
由本局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家長
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評鑑小組成員中,行政人員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評鑑小組應依實際需要,遴選部分成員或委託其他專業單位,執行評鑑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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