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小補校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二)國小補校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 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