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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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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小補校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二)國小補校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
      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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