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國小補校組織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三)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四)幹事一人、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 師一人,均由原國民小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五)教師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