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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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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中進修部學生之入學、轉學、休學及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凡年滿十五歲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以登記入學:
     1、國民小學畢業,持有畢業證書。
     2、國民小學補校畢業或結業,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3、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
        書。
     4、修畢國民小學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輟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5、其他持有國民小學畢業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就讀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每學期以轉學
        一次為限。
     2、學生申請轉學,學校應核發轉學證明書;申請轉學之學生於原校
        開學一個月內,如欲回原校就讀,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
        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不含例假日)內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4、國中進修部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
        設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三)休學:學生因故需辦理休學者,應由學生或其家屬(應具委託書)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四)復學:因特殊原因曾辦休學者或其他因素肄業者,申請復學,由學
      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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