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小進修部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
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書:
1、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未有記滿三大過。
3、學習領域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
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丙等
以上。
(二)畢(修)業證書由學校自行驗(套)印,免送本局驗印。
(三)畢(修)業證書因遺失、破爛、污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得
向原就讀學校申請畢(修)業證明書,由學校自行印製核發,並應
註記核發日期及文號;其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委託他人
代辦者,應另附受託人身分證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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