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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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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小補校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如
      附件七);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如附件八):
     1、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3、學習領域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
        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丙
        等以上者。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準用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 附件七 畢業證書.PDF
附件八 結業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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