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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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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未修習之科
    目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
    之:
(一)專班辦理:
     1、該科目報名重修或補修總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各校定之。
     3、課程以寒假、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每一學分授課節數,不得少
        於六節。
     4、學生收費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2、面授時間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各校定之。
     3、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二百四十元。
     4、已開設專班重修或補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各校核准者外
        ,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三)隨班修讀:在學學生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
      他班級課程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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