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未修習之科
目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
之:
(一)專班辦理:
1、該科目報名重修或補修總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各校定之。
3、課程以寒假、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每一學分授課節數,不得少
於六節。
4、學生收費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2、面授時間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各校定之。
3、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二百四十元。
4、已開設專班重修或補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各校核准者外
,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三)隨班修讀:在學學生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
他班級課程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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